为了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进一步规范会费收支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广大会员,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是指协会会员按标准每年应缴纳的费用。
第二条 按照协会章程,凡自愿申请、经审批成为协会会员的,应当按本办法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条 会费标准分为 4 档:
(一) 理事长单位:10 万/年;
(二) 副理事长单位:2 万元/年;
(三) 常务理事/监事/理事单位:5000 元/年;
(四) 一般会员单位:1000 元/年。
如同一单位中有多名成员担任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成员,按担任的最高职务交纳单位会费,其他人员按照个人会员标准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协会总部及分支机构不向同一家会员单位分别收取会费。
第六条 会员会费每年一次性全额交纳,会费交纳后,协会开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作为会员会费交纳依据。会费由协会秘书处按自然年度统一收取,入会不足1年的会员单位按 1 年缴纳。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在每年3月31日前印发缴纳会费通知,会员应于6月30日前将当年会费一次性全额汇入协会银行账户。协会在收到会费15个工作日内,推送国家财政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票据)。
第八条 会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须向协会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延期交纳或减免,如不按期且没报告原因,按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予以注销,如需重新申请入会,应补齐所欠会费。
第十条 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等级变更的单位,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次年起按变更后对应的会费标准进行缴纳。
第十二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及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等的经费补贴。
(一)用于组织开展行业调研及行业重大问题研究等业务活动支出;
(二)用于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行业交流会、专题报告会、研讨会和论坛等会议活动支出;
(三)用于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四)用于制定行业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五)用于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六)用于协会举办各类竞赛、奖项评选推荐等活动支出;
(七)用于协会组织的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活动支出;
(八)用于日常办公、差旅、通讯、邮寄、网站建设、业务系统维护、办公条件改善等行政办公活动支出;
(九)用于制作会员证牌、年度报告、协会会刊、智库丛书、印制文件等文印费用支出;
(十)用于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单位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支持协会党建工作开展;
(十二)其他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会费的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收缴会费;
(二)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建立经费收支账目;
(三)协会所有的资金往来、报销必须经秘书长签字或授权,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会费收支情况,在相关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和对会员公开。
(一)协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年度收支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收支报告进行审计,按规定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的质询和监督,并提请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收支报告应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 年 6 月 28 日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开始施行。原《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CNIA-GP-01-B)同时废止。